close

特稿/愛護地球勿淪為口號/智庫論壇/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助理研究員 周信佑

中央日報 更新日期:2008/09/26 16:06

聯合國於1992年訂定「氣候變化綱要公約」,1997年通過「京都議定書」,致力於減少溫室氣體排放。而由於溫室氣體CO2排放量的增加,是導致氣候變遷的重要原因,且CO2與SO2、懸浮微粒最大的不同,是無法利用清潔設備消除,因此徵收碳稅可使人們節約能源,從而使之減量。從環境經濟學觀點來看,因CO2排放量與燃料含碳量直接相關,因此按含碳量徵稅較合理,故稱為「碳稅」。又因環境污染所造成的成本支出,對於生產、消費並不造成影響,卻給社會帶來不利,即經濟學所稱之「外部成本」,因此政府有必要干預,針對排汙者收稅,以彌補私人成本和社會成本間的差距,將污染成本加到產品價格中。

 「減少溫室氣體的排放,是人類可以對抵抗全球暖化溫室效應做出貢獻的唯一方法。」「碳排放交易」不但可以為永續生態環境盡力,也是台灣經濟發展的另一條出路。根據統計,2007年全球碳資產的交易,高達700億美金,是2006年的2.3倍;其中所達成的減量結果,佔該年度二氧化碳排放量的2.5%。「這代表1997年至今的京都議定書是可行的。」而這樣的商機,對台灣乃至世界而言,也是一個創造性的市場。

 透過減碳所達成的成果,將成為所謂的「碳權」,當經過聯合國核證單位的認可,就變成了可以在國際市場交易的「碳資產」,而這樣的「資產」也將成為未來金融市場的主要金融商品。台灣如果課徵碳稅不僅可以合理反應環境與社會外部成本,建立經濟誘因,促使廠商更新技術,同時調整產業。但是碳稅的開徵卻有著多重的影響層面,包括:目前已有類似精神的油氣貨物稅、空氣污染防制費、汽車燃料使用費等稅費,而開徵碳稅亦可能增加經營成本,影響廠商的競爭力,同時稅率也不易訂定等問題。

 一般認為碳稅有三種可能課徵方式,分別為:  一、依照碳含量課徵

 依照各種能源含碳量來課徵,例如煤、石油、天然氣三種能源當中,煤的含碳量最多,則其碳稅額度就最高;天然氣含碳量最少,則碳稅課徵額度最少。

 二、依照排放量課徵由最終的排放量課徵,例如汽油車輛所排放的二氧化碳,比LPG的車輛多,則對汽油車輛將課徵較高的碳稅額度,LPG車輛相對的碳稅較低。[財註:液化石油氣(LiquefiedPetroleumGas,簡稱LPG)]

 三、依附在空污費當中課徵

 台灣已於1995年開徵空氣污染防治費,由現行已經課徵的項目中,再附加碳稅。如果碳稅為隨空污費課徵,原則上應採取專款專用方式,而不是和一般稅目一樣統收統支。

 面對二氧化碳減量議題,是台灣無可迴避的問題。然這幾年政府施政往往都「宣示」某件事情很重要,是「全民」的責任。但政府也不應無作為,全民對溫室氣體減量認知不夠或配合度不高,這也是政府對該教育、宣傳未能徹底落實。政府的首要工作就是應明訂溫室氣體減量目標與時程,各相關部門的負責單位與任務,否則最終也僅是一份口號罷了。而且不僅要有溫室氣體減量目標,而且每年應效法京都議定書締約國一樣提出國家報告,公開檢討哪一種溫室氣體排放太多,減量工作做了什麼,成效如何,失控的有什麼。

 最後,碳排放交易市場的建立是確實可行的,依據聯合國規定的方法計算節能出的費用,獲得減碳認證(CER),即可供國際交易,也可以向其他國家購買排碳權。建立碳排放交易短期內可以促成企業建立碳排放的管理制度,臺灣企業也因此可以進入跨國的交易市場,讓企業更願意投入大量設備改善環境,企業不僅可以賣碳權,又可贏得社會稱讚,而非過去投入大量資金減碳,卻只獲得「地球謝謝你」,沒有任何實質效益。社會應以正面態度來看待碳權交易,透過彈性機制的運作,讓森林所吸存的二氧化碳成為一種可交易的產品,不僅有助節能減碳的動機,也是對地球盡一番心力的最佳方法。值得注意的是,如果國內廠商未依聯合國規定的方法取得減碳認證,則所投入的資源,不能成為碳權,這不僅是個別廠商的損失,也是國家的損失。

【中央網路報】
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    創作者介紹
    創作者 jackee 的頭像
    jackee

    Original Sin

    jack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